《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院发〔2015〕214号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
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现将《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2015年6月26日
附件: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倡导学术诚信、严谨治学、潜心研究、锐意创新的学术风气,根据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加强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在岗在职从事教学、科研和学术活动的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以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以下统称为教师),以及在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正式注册的各类在校学生、毕业生(以下统称为学生)。
第三条处理不端行为必须坚持依法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人人平等原则、民主集中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要坚持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第五条在学术活动中,应全面了解和尊重所涉及到的他人已有的成果,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的思想、观点、实验数据、资料、结论或其他学术成果时,应如实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引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除汇编资料和工具书性质的作品外,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研究成果中引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泄露他人技术秘密和其它秘密。
第六条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有关人员拥有著作权,仅对研究项目进行过一般性管理或辅助工作者,不享有著作权。学术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做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
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署名,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及通信作者对成果整体(成果表达的思想、观点及结论等)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负主要责任;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任何人不得假冒他人对研究成果或学术承诺署名。
第七条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要尊重事实,遵守诚实客观原则。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不得虚报、编造、篡改试验数据及相关资料。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第八条在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进行介绍、评价和学术批评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避免主观随意。
第九条各类资助项目应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进行规范标注,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任务。
第十条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应注重学术质量,鼓励和提倡产出创造性研究成果,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
第十二条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的发布,须在论证或鉴定完成并经学院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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