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文章摘要:2019年12月通过的新《证券法》首次从基本法律层面确认了我国上市公司代理权征集制度,该制度具有明显的“双刃剑”作用,而完善信息披露规则是防止其被滥用的重要保障。由于代理权征集中天然存在信息不对称,同时证券市场既有的一般信息披露规则无法满足其对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因此有必要构建并完善其专有的信息披露规则。针对现行法中与之相关的种种缺失,一方面应明确征集人强制信息披露的范围,并完善法律责任,明确救济条件,以充实信息披露规则的基本内容;另一方面还要合理安排相应内容在立法中的布局,以充分保障其“安全阀”作用的发挥。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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